近日,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北京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精河县某图书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北京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其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图书《看见》的专有出版权,该权利尚在有效期内。精河县某图书有限公司通过其在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盗版图书《看见》,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精河县某图书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30000元。
裁判结果:
博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与著作权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取得图书《看见》的出版、发行权。经庭审比对,被告精河县某图书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的图书《看见》在书本厚度、封皮、装订、印刷、插图、销售价格等诸多方面与正版图书存在区别,可以认定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系盗版图书。被告精河县某图书有限公司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北京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行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精河县某图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图书并销毁库存侵权图书,同时根据涉案图书的出版时间、售价、被告精河县某图书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北京某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 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官提醒: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以及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等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疑似盗版书籍,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等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