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7年,申某父母离婚,双方协商,申某和母亲一同生活,抚养费每月800元。2019年起申某与其父共同生活。申某委托申父向其母亲马某主张2019年至2022年期间产生的30,100元补课费用的一半15050元。
裁判结果
申某主张补课费,依据其提供的证据显示该补课费为校外培训机构所收取的费用,申某父母无固定收入,庭审中申某母亲马某亦陈述其再婚生子,2019年起抚育新生婴儿,并无就业。考虑申某父母的现状,申某主张的30,100元补课费已明显超出双方负担能力。对于超出父母负担能力的补课费用是否需要父母支付,应当征得父母双方的同意,现马某抗辩补课费超出抚养费,其不同意支付,且无证据显示马某同意支付超出抚养费外的补课费用,补课费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生活学习费用。且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对申某主张由马某承担15,050元补课费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依旧有抚养、教育义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申某的父母经济状况,申某就读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其请求的补课费涉及语文、数学、英语等基础教育内容的课后辅导项目。马某不同意申某报班补课。申某请求的费用不仅超出了其父母承受能力,且补课班教授的内容亦违反教育部“双减”政策部署,马某亦同意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该抚养费中已经包含了教育费,故对申某请求的补课费用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