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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拍照有风险 自媒体发图需谨慎

  发布时间:2022-09-19 19:30:50


典型案例

近日,博州精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因美容院擅自使用他人护理前后照片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

20224月,博州精河县某美容院老板李某在未征得顾客巴某同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在抖音平台使用巴某美容的护理效果对比图为其美容院进行宣传。精河县另一美容工作室的经营者在抖音刷到该视频后留言评论并通知了某。次日,美容院经营者李某主动将该条抖音视频删除。

202274日,巴某认为李某侵犯自身肖像权,将该美容院起诉至精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被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机构,未获得肖像权人即原告巴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照片用马赛克遮住了眼部等重点部位,不能反映特定人巴某相貌的综合特征,一般人不能直观、清晰的辨认该照片中的人物,此照片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也未对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原告要求支持精神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

《民法典》明确了作为非公众人物的一般公民,其个人肖像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一旦侵权,将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自媒体平台不断发展,商家通过自媒体平台开展营销活动的现象也日趋频繁,实际上存在很多商家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印发肖像权纠纷。对自然人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是对公民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因此法官提醒在拍摄特定人物肖像时,应当主动询问对方,看其是否同意拍摄和发布对方拒绝,则应停止拍摄,对已发布的图片、视频等内容应立即删除,消除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随着自媒体平台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店主通过自媒体平台开展营销活动

责任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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