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欢)1月29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某公司与原告王某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18年某公司赵某陆续在原告处购买板材,2020年5月16日,原告向赵某索要506730元板材费,被告某公司赵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506730元板材费,但被告至今未付506730元板材费。为此,双方发生了矛盾。法官了解案情后,通过对原被告的了解得知原被告公司经常有业务往来并且原被告公司都不想因为该案件引发矛盾,因此承办法官通过书面证据找到了突破口,法官先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经过耐心引导和劝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庭审当日,被告公司当庭提出调解方案,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双方签领了调解书,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审结。原、被告双方均对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赞扬。
精河县人民法院一直以来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基本原则,体现案件在“快立,快审,快结”上的优势,高效便捷的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