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二、申诉的受理与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以下情形亦不予受理:①法定主体资格不符合申诉规定的,不予受理;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此外,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并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申诉的审查处理
⑴受理、审查申诉的法院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讼人;如果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原审法院审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⑵受理申诉后的处理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做出决定,至迟不超过6个月。
⑶对申诉的处理
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诉人仍然坚持申诉的,书面通知驳回。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行政案件申诉条件及要求
一、行政案件再审的启动方式: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认为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确有错误,或认为生效的行政赔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该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申请再审。
2、法院的发现,包括本院的发现和上级法院的发现。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而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法应当再审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检察院的抗诉,检察院发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需要再审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检察院的抗诉,法院应当再审。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二、当事人应向哪些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的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三、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按照原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人数同时提交若干副本);
2、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书;
3、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
4、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
5、证明原生效判决、裁定错误的证据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哪些情形下的行政再审案件,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
(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