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原告达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戴某。当时被告戴某向原告达某倾诉工程款项短缺,需要向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但是苦于没有担保人及抵押的房产,一直未能借款成功。达某出于朋友的义气,答应帮戴某担保及抵押房产。戴某拿到钱以后就没有了消息。直到贷款公司将达某告上法庭让其还戴某借的10万元钱时才发现不对,于是用自己的钱还了10万元及利息,然后将戴某告上法庭。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在对案件进行了解的过程中发现,原告达某对于作为担保人,法律意识淡薄,完全不了解担保人需要面对的风险,和被担保人不还款所面临的后果。在审判的过程中因为被告未到庭,调解程序无法进行,所以进行了缺席审判。
近几年来此类型的案件屡见不鲜,人们对成为担保人这件事的认识不够,导致自己承受严重后果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往往都是承担了相应的后果后才开始深刻意识到了解法律常识的重要。我国是法制社会国家,法律时刻围绕着我们。让更多人们群众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也是法院存在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