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精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促成双方就抚养费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结案。
2012年9月,范某和常某的离婚纠纷一案在精河县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约定两位女儿由范某抚养,长女抚养费由范某自理,次女抚养费由常某每月承担300元。随着物价上涨及长女上大学及次女上高中的学费增加,近两年常某的经济收入降低,常某每月抚养费过低无法满足女儿上学生活所需的各项费用,范某多次要求常某增加抚养费,常某均不同意。于是范某以女儿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常某将抚养费增加至600元。
该案在开庭前法官详细询问孩子的生活、教育状况,了解到孩子正在上高中,正值用钱之际,范某也只是根据实际支出需要请求增加,并没有过多要求。而常某认为,由于两个女儿均由范某抚养,女儿与常某感情疏离,也不和常某联系,且自己经济条件有限,故不愿意增加女儿抚养费。在了解到该案的症结所在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有调解的可能,多次找到范某与常某进行背靠背沟通调解,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心里预期。在开庭审理期间,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以保护孩子权益为出发点,分析双方当事人目前的生活环境,孩子的成长教育情况,深入浅出地明法析理,积极引导双方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去化解矛盾。通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常某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