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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酒驾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发布时间:2019-06-25 11:30:04


    尚处在缓刑考验期内心存侥幸,醉酒驾车,致缓刑撤销入狱服刑。

    近日,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诉人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刘某某酒后驾驶车辆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静脉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3.19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一审审理中查明,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酒驾被抓获时仍在缓刑的考验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其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应予撤销,对前罪与后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刘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缓刑,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后被告人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博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刘某某的上诉请求。

    自酒驾入刑以来,全社会已经形成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共识,但是仍有少数人借着酒精的迷醉,心存侥幸,仍未认识到醉在酒中、祸在路中、悔在心中的真谛,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行车规范,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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