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调解处理一起由风险代理引发的案件。
甲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风险代理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他人之间的欠款纠纷案件,委托形式为风险代理,代理费按总标的的10%收取。合同签订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履行职务。一审开庭后,甲公司申请撤诉但未告知代理律师。律师事务所得知后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代理费,甲公司认为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委托事项不愿意给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因此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驳回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律师事务所不服向博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甲公司同意支付部分代理费,双方达成协议,最终调解结案。
起诉、撤诉、和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限制和干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甲公司的诉权进行了限制性的约定,虽然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但因约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一定程度地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故该条款无效。因考虑律师也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智慧,可以酌情支持部分代理费,但却不能支持律师事务所要求按约定的10%收取代理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语: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但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付出不一定会得到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