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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应诉上“缺席”,导致权利上丧失

  发布时间:2017-04-09 10:43:07


   近期,博州中级  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受理了一起征地补偿款分配案件,姑侄等五人因分配征地补偿款对簿公堂,该院在开庭前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日上诉人李某在开庭时间内未出现在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平等的,法律不是儿戏,由于李某在法庭上的“缺席”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导致权利丧失。最终该案二审以“按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处理”结案,原一审判决生效。李某如果不服也只能针对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顾小川    

文章出处: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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