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近期受理了一起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案,案件当事人张女士在与丈夫诉讼离婚中,竟一纸书状将丈夫和婆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丈夫与其婆婆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将做出如何的判决呢?
案情:张女士与其丈夫于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6日,其丈夫与案外人刘某签订一份车辆买卖协议,约定案外人刘某将其所有的一辆出租车以395000元出售并过户给其丈夫。车辆购买后,一直由其丈夫驾驶营运。2016年8月,张女士与丈夫发生矛盾,其丈夫与其母亲签订一份免费车辆买卖协议,并将该车过户到了张女士婆婆名下。张女士遂将婆婆起诉至法院,要求将车辆返还给夫妻二人。
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张女士对涉案出租车享有所有权,其丈夫与婆婆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损害了张女士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最终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支持了。